一、為欲於雪霸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園區)內運用遙控無人機拍攝影片及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授權訂定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第5點規定未經申請核准,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活動,受理相關申請案件作業,訂定本須知。
二、凡欲於本園區內運用遙控無人機拍攝影片之自然人、法人、學校或政府機關(構),請於拍攝日前5個工作天(以上班日計算)向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
三、本處遙控無人機活動管制依據本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及其相關自治條例、民用航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拍攝之遙控無人機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應取得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及標明於機身顯著處,始得於本園區進行空拍活動。
五、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自然人,如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或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始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使用之遙控無人機,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始得操作。
六、申請人應至本處全球資訊網辦理線上申辦空拍,註明申請人基本資料、拍攝計畫主題及內容說明、拍攝機器型號及數量、拍攝人員或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姓名、拍攝地點(請列舉)、拍攝起訖時間(一次最長申請拍攝期間為2個月,如屬委託拍攝案、研究監測案等須延長拍攝期間者請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經本處通知應補正資料者,應於通知日起7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七、申請拍攝地點或範圍如位於本園區生態保護區,應取得入園許可證。
八、本處為保護本園區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於必要時得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申請;另於武陵農場之櫻花季、音樂演奏及展演活動舉辦期間,因遊客人數較多且相對集中,為保障遊客安全,得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申請。
九、本園區觀霧地區之樂山基地其方圓5公里範圍內為限航區(觀霧山椒魚生態中心、觀霧山莊、觀霧瀑布及大鹿林道東線入口處等皆位於此限航區範圍內),依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進行遙控無人機空拍活動(限航區範圍圖如附件一)。
十、為維護本園區生態與環境景觀資源,於本園區進行遙控無人機空拍攝影時,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國家公園法、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注意飛航高度、速度、音量及風速,且不得有競速行為或妨礙生態及遊客安全。如拍攝地點位於七家灣溪流域,請遵守濕地保育法規定。因操作遙控無人機致遊客受傷或設施毀損時,應由遙控無人機操作人自負相關責任。
十一、拍攝完畢請立即將現場恢復原狀並將道具及垃圾清除攜離本園區。
十二、凡違反上述規定,本處於2年內不再受理申請;如造成設施、環境景觀及自然資源之破壞者,除須負賠償責任外,本處亦將依法查處。
十三、拍攝地點如非屬本處園區範圍,請另洽權責機關辦理。
十四、申請人收到本處之核准文件後,請於拍攝時攜帶核准文件、身分證件及其他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十五、本園區各公路、景點及步道如受豪雨、地震、雪季等自然環境影響或其他臨時管制公告封閉,請於進入本園區前至本處全球資訊網查詢最新公路、步道開放情形;已核准之申請案如於拍攝時因故封閉,該封閉期間之核准文件視為廢止;已核准之地點如遇有管制公告,請遵守管制事項及配合現場人員指揮,本核准文件不得做為相關管制通行使用。
十六、媒體如因不可預測性及即時性之新聞空拍需求或本園區內之政府機關(含其契約廠商)為立即災害搶修、急難救助及經營管理等需求,得不受本須知第二點規範;若非屬上述之空拍需求,仍需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十七、如有違反以上事項及民航法等相關規定,違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國家公園法等規定之罰則裁處。